【核心提示】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炒房、民間借貸賺取利息差等投資經營生意,雖以個人名義借貸了超出日常開支所需債務,但該行為屬於以贏利為目的家庭投資經營行為,所獲利潤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該債務應依法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簡介】
原告陳某的老公與被告王某係大學同窗室友,參加工作後,二家關係交往密切。被告王某與其妻劉某從事影視、農業、炒二手房等項目投資經營活動,2014年6月,被告劉某(王某之妻)向原告陳某打電話,稱急需資金周轉找陳某借款70萬元,一個月就還,陳某答應出借並通過銀行轉賬70萬元進入劉某銀行賬戶,一月到期後,被告劉某沒有按時向陳某還款,於是陳某找其補出借條,借條由劉某一人簽字,還款期限為一年。2015年劉某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入獄,期間,陳某多次找被告王某討要,王某以現無力還款為由口頭回複,拒不出具書麵字據。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劉某夫婦並要求二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王某在庭審中以未在借條上簽字為由,矢口否認該筆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庭審中原告陳某提供了與王某通話錄音,以證明王某借款時知曉、事後追認並願意在有能力償還時一定償還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一審法院對該錄音證據沒有采信,以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該筆借款屬夫妻共同負債為由,判決由被告劉某一人償還,被告王某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欲提出上訴,又感覺心裏不踏實向律師谘詢,律師在聽取案情介紹後,了解到劉某當時借款的用途及二夫婦主要從事影視、農業項目及炒二手房等投資生意的事實,特別是王、劉夫婦在此期間,登記在王某名下就有5套房產,而劉某名下卻無房產登記等證據,陳某在一審時卻沒有提交。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律師建議並支持陳某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律師的代理觀點,作出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由王某、劉某共同償還借款70萬元及利息。
【代理觀點摘錄】
1.沒證據證明王、劉夫婦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分別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規定,王、劉夫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約定財產分別為各自所有,而案中已有證據初步證明案爭之債屬夫婦為家庭利益經商所需資金周轉所負,現王某抗辯該筆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應轉移由王某承擔,而王某並沒舉示相關證據證明。
2.借款用途明確。本案債務的形成是基於先前王、劉夫婦二人為炒房收購房產和從事其它領域的投資不斷借款負債,因支付利息、過橋“衝貸”之需而向陳某借款。其借款用途表明,夫婦二人融資借款用於投資經營在“資金鏈”上的延續,是維係“生意”所借,而該“生意”顯屬為實現家庭利益為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書之規定,案爭債務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炒房”所購房屋雖登記在王某個人名下,但該財產及收益依法屬於王、劉夫婦共同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現有證據證明,王、劉二人從事炒房或其它投資行為,為“炒房”而囤購的房屋5套,卻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這種讓其妻劉某出麵借款,而所購置的不動產等資產卻落在他個人名下的行為,其用意是欲利用《物權法》的規定來惡意規避負債風險,是極不誠信的表現。事實上現劉某已因信用卡詐騙被判入刑,如案爭債務僅以借條單簽的表象確定為劉某個人債務,實際上對王、劉夫婦惡意逃債行為的縱容,於債權人而言是極其不公平的,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的本意相悖!
顯然,王某名下的房產是為經營所購,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財產權利的轉手買賣所產生的收益客觀上也必然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用於共同生活,本著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該債務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隻要案涉借款不還,王、劉夫婦名下的任何財產均係案涉借款的責任財產。
4.王某對通話錄音中的“還款承諾”在事後反悔的行為不應得到支持。案爭借款發生在2014年,雖劉某以個人名義向陳某出具借條,但當時婚婚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並沒明確“單簽”的法律後果,自劉某向陳某借款後,陳某多次找王某催收,王某在與陳某通話中的內容表明,其不僅明知也承諾過償還,隻是現欲反悔,可又沒提供證據證明錄音的虛假,該事後反悔陳述不應得到支持。代理人認為類似本案這種以家庭投資經營模式所發生的借款由配偶一方單簽的情形,即使沒有錄音和短信承諾,仍應依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評析】
這是筆者剛辦結的一件真實案例,在一個重家庭和親情的國度,夫妻財產所屬上一般沒有特別約定實行財產分別製,而法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本著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所負債務一般應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償還,這是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一)(二)明確的基本原則和裁判根據,由於現實中不斷出現夫妻不忠實引發一方虛擬債務,加重配偶一方(主要是對女方)責任等現象,在全國婦聯強烈呼籲下,最高法院於2018年1月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該解釋明細了夫妻債務共簽共擔原則,同時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債務改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該司法解釋施行後,一方麵解決了夫妻內部對債務責任承擔的一部分問題。但筆者接觸和辦理多起案件卻發現,許多“老賴”夫妻在該司法解釋出台後,以此為“法寶”,在訴訟中以借條未簽字為由抗辯並欲圖免責,以留住配偶一方的財產,從而達到逃債目的,“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得以部份應驗,是好事還是壞事在此不作詳評,但絕不能縱容此類逃債行為。
為防止這一類惡意逃債現象的得逞,債權人除了按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規定的要求,在出借時必須要求配偶雙方簽字,以防糾紛產生外,就存在的配偶一方借條單簽的情況而言,債權人應知道如何保護債權利益的實現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追討債務時,必須注重借款用途,不放過借貸交往細節,針對訴求有目的性地收集、篩選並組織好證據,以法製惡方為正道。
案例中陳某在一審時自認為案子簡單而沒有委托律師,不清楚哪些證據該提交,導致自己占理的案件未獲支持,確實這一教訓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