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陳某和劉某原是夫妻關係,雙方於2014年9月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民政局達成離婚協議,自願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既無共同財產分割,亦無共同債權、債務,離婚後劉某給付陳某人民幣 100000元(離婚後一年之內付清)。但離婚後,劉某僅支付陳某人民幣30000元,陳某特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履行給付義務。
庭審中,劉某辯稱,雙方係為了購買商品房而假離婚,即谘詢房產銷售人員後為購置商品房在民政局辦理了假離婚手續,故不應承擔離婚協議中約定的100000元補償款。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感情融洽婚姻美滿,但購買房產後,陳某遲遲不願複婚,離婚協議中載明的“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亦不屬實,使得劉某在離婚中沒得到一分錢,反而承擔補償金的給付義務。
該案由一審法院審理結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現金70000元,並承擔該案案件受理費。
裁判要點
本案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和劉某達成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確認,基於此劉某尚欠陳某70000元未支付,劉某應按約定履行義務。至於劉某辯稱雙方是假離婚,離婚中也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劉某可以針對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另案起訴。
律師分析
首先,不存在“假離婚”,離婚協議若無法定無效事由,對雙方皆具約束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陳某與劉某已在民政局達成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即為合法解除婚姻關係。雙方若自願恢複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複婚手續。既然是“真離婚”,那麽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達成的離婚協議,若無法定無效事由,則該協議有效,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協議約定。
其次,對於離婚協議中未進行分割的這部分共同財產,可起訴要求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劉某所稱雙方離婚時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尤其未對經營中的小吃店予以處分,這些財產分割內容是原離婚協議中未曾涉及的部分,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但該部分財產分割問題並未包含在訴訟請求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可做出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故劉某可針對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另案起訴。
第三,若離婚協議已包含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當事人還能否針對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起訴呢?視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在訴訟時效期內,若一方有證據證明該離婚協議訂立時存在欺詐等情況,雙方並無如此分割財產的真意,可舉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協議,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作出公正裁判。
律師建議
“假離婚”並不假,不管目的為何,夫妻雙方在民政局辦理合法離婚手續,即使“假離婚”也成了“真離婚”!婚姻應當是一個人心的歸宿,是純粹的。這樣的“假離婚”不僅難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有違夫妻之道家庭倫理,甚至難免對簿公堂,眼前昔日家人如今各有異想,也是惆悵惆悵。
現實中有些人想真的“假離婚”,即不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用假離婚證以假充真,此類行為有極大的法律風險,離婚證屬於國家機關證件,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勿為蠅頭小利將自身置於違法境地。
作者簡介
徐菁律師,華中師範大學政法學院、心理學院畢業,雙學士學位,現工作於重慶6t体育sports律師事務所。工作中多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問題、公司法律、勞動糾紛等,誠信可靠。專業知識功底紮實,文書能力突出,邏輯思維能力強,擁有國家心理谘詢師從業資格證書,盡心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