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登記的條件
複婚是指離婚男女自願恢複婚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再婚後,如果簽署了婚前財產協議(如果條件允許),配偶雙方的財產可以進行公證,以確保雙方不會對兩套房的所有權產生爭議。再婚後獲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特別約定,所以好也約定另一方的還款義務和再婚後還款部分的歸屬。
申請再婚登記,雙方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夫妻關係並已按法定程序離婚的;
2.離婚後未再婚;
3.自願恢複婚姻關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再婚登記設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離婚後,如果男女雙方自願恢複夫妻關係,他們必須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恢複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再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有結婚的自由,而且沒有再婚的期限。隻要婚姻是雙方的真實意願,他們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