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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詳解李天一涉輪奸案:勞教前科或加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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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詳解李天一涉輪奸案:勞教前科或加重量刑

發布日期:2018-10-31 作者: 點擊:

律師詳解李天一涉輪奸案:勞教前科或加重量刑

近來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涉嫌輪奸案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引起網民強烈關注。那麽李天一作為未成年人,在量刑上與成年人有何區別?輪奸案受害人應否得到經濟賠償?媒體廣泛關注是否對量刑構成某種影響?就諸如此類網友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海南“法立信(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金福先生。

邱律師解釋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即隻要同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奸。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強奸罪的量刑標準是:(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人數、次數、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就記者提出的相關問題,邱律師作出了一一解答。

記者:按照目前相關報道給出的李天一案過程,按照相關法律應該如何量刑?

邱金福律師:因偵查還未曾偵查終結故具體案情還不清楚,故目前無法確定具體量刑幅度。按照我國刑法,輪奸婦女一般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其中會根據犯罪情節進行量刑,若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刑罰,若受害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也會加重刑罰。

據稱李天一1996年出生,尚未滿18歲。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最多可減輕30%的量刑。從法律上講,李天一不構成累犯,但因他曾因尋釁滋事被勞教,且勞教獲釋後不滿一年屬於“構成有前科”,這將可能會成為對他加重量刑的根據。

記者:假如嫌疑人犯案時醉酒是否會從輕量刑?

邱金福律師: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醉酒與強奸罪的成立不存在任何關係,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醉酒並不是免刑的條件,即凡屬於生理性醉酒犯罪仍需追究刑責,而對於病理性醉酒則需要結合主客觀情況具體分析,看其是否存在犯意,如存在犯意仍然構成犯罪,所以醉酒後實施強奸仍然構成強奸罪。

記者:有報道稱此案受害人未成年,後又報道說已成年。那麽,輪奸未成年是否加重處罰?

邱金福律師:前麵提到輪奸在量刑幅度上起點便是十年,輪奸未成年比一般強奸罪其社會危害性更大,在量刑上當然會予以從重。

記者:此案中對受害人應否得到經濟賠償?賠償多少會否影響量刑?

邱金福律師:強奸罪屬於公訴案件,即使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即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仍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隻不過在量刑時可以酌情予以考慮。對於應該賠償多少,因為強奸罪對受害者的賠償是一種精神損害方麵的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具體的標準,同時也很難確定一個標準,所以應賠償多少,這個主要根據雙方的意願和家庭實際情況。多賠償隻是表明其犯罪後悔罪的一種態度,它是量刑所考慮的一個方麵,是否減輕處罰還得綜合其他方麵,並不一定說多賠償就一定會獲得減輕處罰。

記者:網絡及媒體炒作對量刑有無影響?

邱金福律師:網絡及媒體炒作嚴格來說不應該影響司法的獨立性,即從法官的中立性角度講,法官審理案件它是獨立的、中立的,不應該受到任何網絡、媒體及其他外界的幹擾,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因為網絡及媒體傾向代表大多數人的聲音,所以這種炒作對量刑在實際上也確實會或多或少產生一定的影響。

記者:此案中,酒店容留多人在一個房間有何法律責任?

邱金福律師:酒店對入住酒店的客人負有安保義務,客人遭受侵害後有權要求酒店對此予以賠償,但是在實踐中,客人入住酒店後客人的朋友進酒店對其進行探望,酒店一方麵難以確認其身份,同時處於考慮到客人的隱私及其他方麵,酒店對此也不便於製止,所以實踐中酒店也是有苦說不出的無奈境地。

記者:輪奸案中有無主犯與從犯之分?主犯與從犯量刑有何不同?

邱金福律師:《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一般來說,因主犯社會危害性較大,它往往是犯罪的領頭者或犯意的發起者,所以在量刑時在不考慮其他方麵的話主犯往往重於從犯,而從犯,根據其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其進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記者:有網友認為,李天一方麵可與受害人協商以減輕量刑。是這樣嗎?

邱金福律師:因為強奸罪屬於公訴案件,它並非屬於自訴案件,所謂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在公訴案件中受害人是往往無權確定是否減輕被告人的刑責,在實踐中我們看到被告或嫌疑人的家屬在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後要求被害人去撤訴,而且被害人獲得賠償後也同意被告或嫌疑人家屬的意見向公安機關或檢查機關申請撤訴,殊不知公訴案件不是受害者自己所能單方麵決定的,而且在這些過程中往往因為受害人或被告人家屬的行為還可能觸及犯罪,如作偽證等。所以說強奸罪是不存在被告與被害人協商解決減輕量刑的事情,但是受害者可以向被告出具諒解書,對被告的行為進行諒解,法官可以根據諒解書對被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記者:被告的一貫表現對量刑是否存在影響?

邱金福律師:就我國目前的法律上講,對於累犯應當予以從重處罰,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所以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對於其他的如曾經經過勞教、治安處罰及除了累犯外其他有前科的人在量刑時可以酌定予以考慮,所以說被告的一貫表現對量刑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的,但這些不是法定的情節。

記者:被告是未成年對量刑是否有一定的影響?

邱金福律師:因為未成年人心智還不健全,在社會認知方麵還不全麵,所以難免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所以在對未成年量刑時應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犯罪在量刑時應該根據法律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讓他們接受教育早點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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