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初原告劉某與被告徐某經他人介紹認識,雙方於2018年3月5日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定親儀式。定親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禮金298000元、見麵禮38800元、上門禮10000元、折飯禮20000元、打發被告徐某父母4000元、改口費20400元、打發被告徐某弟弟6800元、打發被告徐某親屬共計30000元。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支付36000元用於購買金銀首飾,2018年3月20日左右,原告將自己的卡地亞手鐲(價值15000元)給了被告。2018年3月27日,被告徐某前往江蘇南通與原告同居生活約一個月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被告搬離原告住所。其間雖經原、被告雙方親友從中調和,原、被告雙方都不能重新在一起生活。2018年6月1日,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八四醫院進行了人工流產手術。嗣後,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返還彩禮事宜未果,遂向法院具狀起訴。
給付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予和收受的,當男女雙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實現時,給付彩禮的一方有權要求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彩禮。原告劉某與被告徐某的婚約不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劉某向被告徐某支付的各種禮金能夠認定的有:禮金298000元、上門禮10000元、折飯禮20000元、改口費20400元、四金36000元以及卡地亞手鐲價值15000元,合計451000元,係彩禮的範疇,但除此之外,原告劉某向被告徐某支付或花費的其他費用,打發被告徐某父母4000元、打發被告徐某弟弟6800元、打發被告徐某親屬共計30000元,合計40800元,並非按習俗給付的彩禮,可不予以返還。原、被告雙方同居生活時間很短,被告應當返還大部分彩禮,考慮到被告徐某懷過孕的事實,本院酌情認定被告徐某向原告返還彩禮的數額為30萬元為宜。彩禮的給付涉及原、被告兩個家庭的往來,本案中,被告徐甲某作為徐某的父親,共同接受了原告給付的彩禮,應負有共同返還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訂婚並同居但並未登記結婚,應屬第一種情形,故原告有權請求被告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
彩禮不僅包括金錢也包括實物,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不同,但性質是相同的,故彩禮中除金錢部分需返還,還有些實物也是需返還。比如本案中的金銀首飾和卡地亞手鐲屬於耐損物品,在考慮合適損耗後,可以列為返還的財產範圍,但是對於酒水、衣物、化妝品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經消耗的,可以不列為返還的彩禮範圍內。
1、彩禮的給付是以結婚為目的,是附條件的贈予,即使是男方先提出解除婚約,其仍有權請求返還彩禮。另,彩禮本身隻是一種民間風俗,切不可以“收取彩禮”騙婚,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塗美玲,女,重慶郵電大學法學學士,重慶6t体育sports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在學習中不驕不躁,在工作中態度嚴謹,把法學理論知識與法律實務相結合,協助處理了多起重大疑難民事案件。在工作期間起草多份法律文書,修改多份合同,參與了民間借貸糾紛、裝飾裝修施工糾紛、物業合同糾紛等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