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除了應得的房屋補償費以外,還可得到:搬遷補償費;設備遷移費;過度期內的臨時安頓補助費。
拆遷當事人兩邊協商不成,達不成拆遷協議的,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裁決。
告發、投訴箱、監督電話由區督查委專人擔任。告發投訴規模:
1、對動遷基地公示的內容,政策法規執行狀況;
2、對基地廉政作業的執行狀況;
3、對基地“依法動遷、文明動遷、有情動遷”的施行狀況;
4、對基地人員的作業紀律執行狀況;
5、對特殊、突發的動遷對立的處理狀況不滿的
區督查委、區政法委、區建設委、區信訪辦、區房地局、街道等部分,擔任對拆遷單位施行全過程的監管,以及拆遷過程中重大問題的和諧,擔任化解拆遷引起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