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7年5月,張某與牟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張某提供資金450000元人民幣,牟某提供資金200000元人民幣,合作運營某餐廳項目,約定張某擁有本項目35%的股份,牟健擁有本項目65%的股份,牟某負責本店運營前的所有準備工作並負責本店運營的所有工作。在之後的經營過程中,牟某稱資金不夠,要求張某先後投入資金724750元,股權比例不變。其後,因為牟某利用其管理上的便利,在張某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以牟某的個人帳戶管理店內全部收入,且財務不透明,張某無法了解真實經營狀況,決定退出合夥。張某與牟某再次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某將其持有的團扇居酒屋百子灣店35%的股權轉讓給牟某,牟某同意以750000元整受讓該部分股權。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牟某未向張某支付任何款項。經查,在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後該店並未正式注冊成立。2018年7月,張某將牟某訴至法院,要求牟某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義務,支付750000元股權受讓款。
律師觀點:
張某與牟某之間雖簽訂的是股權轉讓協議,但雙方之間並未注冊成立該項目。故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民間借貸。因此,張某要求牟某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義務,支付750000元股權受讓款的訴訟請求欠妥,應變更為返還724750元民間借款的訴訟主張。
法院判決:
在庭審中,張某調整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最終法院判決,牟某應立即返還張某含利息的借款金額共計人民幣74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