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租權可以繼承嗎?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與王某明原係夫妻關係,王某明於2005年去世。王某明有兩子一女,分別為王某生、被告王某忠和被告王某萍。王某明生前與楊某共同居住於王某明單位——重慶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鋼)的公房。王某明去世後,王某萍將其戶口遷至該公房。同時,楊某與王某萍經協商,向社區和重鋼提出申請,自願將該公房戶主變更為王某萍,王某萍補償其5000元。楊某已收取了該補償款,但至房屋拆遷時止均未辦理承租人變更登記手續。在該公房拆遷過程中,拆遷公司以王某明的名字與代理人王某萍簽訂了《實物安置協議》。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後,王某萍選擇了本案訴爭的安置房,現該房屋已交付使用,並由王某萍實際控製。庭審中,三位原告(母親楊某以及兩位兄弟)及明確要求對該安置房進行份額劃分,以明確各自權利。
焦點問題:如何認定公房承租權的性質? 能否按照繼承關係予以處理。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該公房拆遷所得之安置房取得時,王某明早已去世,故該房屋不是王某明的遺產,不能適用遺產的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在王某明死亡後,王某萍將戶口遷至公房與楊某同住,該房屋拆遷時實際居住人為楊某與王某萍。因重鋼在房屋拆遷時讓渡了該房屋的一切權利,即此時重鋼對房屋權利讓渡於實際居住人楊某與王某萍。該公房拆遷所得一切權利亦應由此二人享有。雖然楊某在王某明去世後提出過變更該公房戶主為王某萍的申請,但最終並未實際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同時拆遷公司仍是以王某明的名字簽訂的實物安置協議,王某萍隻是作為委托代理人。據此,法院判決該安置房由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萍各享有50%的產權。
原告鄧某碧等三人、被告王某萍及王某忠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王某明去世後因該公房拆遷所得之安置房和安置費可以參照法定繼承予以處理。考慮到王某明在世時與楊某長期在該公房內共同生活,據此,法院判決該安置房楊某享有40%產權,三兒女各享有20%產權。
評析:
公房作為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房屋,承租人隻享有使用權。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遺產的範圍隻能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財產,而隻享有使用權的公房承租人死後,公房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既然不可繼承,那麽本案中原告楊某在王某明死後並不當然地就成為承租人,看似楊某與王某萍進行了公房承租權買賣,也提出了戶主變更申請,但實際上該公房承租權並未發生變動。
雖然公房承租權不能繼承,但是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在公房所有權人放棄房屋的一切權利之後,因該公房拆遷所得之安置房就是該承租權這種財產權利的延伸,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比照繼承的規定予以處理是恰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