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轉帳記錄,能否索要“借款”?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係多年的朋友,近日雙方因一筆銀行轉支的款項,是否為借款而引發糾紛。張某述稱2019年5月,李某因資金周轉臨時緊張向其借款,其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便在沒有李某出具借條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給李某合計25萬元。此後,張某多次向李某催討,但李某未回應未償還。
〔裁判要點〕
張某於2020年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該法院”)提起償還借款的民事訴訟(以下簡稱“本案”)。該法院審理後查明,張某向李某通過銀行轉款25萬元屬實,但沒有諸如借條、借據、借款合同等形式的證據證明其所轉款項係借款。反之李某向法庭提交了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交談錄音,資金流向情況以及該錢包理財平台的相關截圖等證據,以此證明雙方不存在所謂的借貸關係,而所轉款項是委托其用於某理財平台操作投資理財的款項。最終本案經該法院審理後,以張某僅憑轉帳記錄無法證明雙方具有借貸合意,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貸司解”)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基本法律關係的成立,應同時具備借貸意合和款項實際交付的兩大要素,缺一不可。對此,“民貸司解”第二條、第十七條有明確的規定。而本案正是因為原告張某雖然有證明款項實際交付的證據,但沒有能夠證明雙方有借貸合意成立的證據,不能排除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可能。因此,原告張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和不利後果。據此,該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在從事民間借貸等民事活動中,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免受損失,應樹立契約精神,證據為王的法治理念。為此,建議在發生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完善自己的借貸法律行為。
一,簽訂書麵合同或出具借條、借據等合法形式的書麵憑據,並載明主體、金額、利息、還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核心要素。
二,明確借款交付過程、方式。且在交付憑據中注明係借款。
三,明確還款方式。應盡量做到還款出具書麵憑據如收條或者通過轉帳方式還款,同時還應注明所還款項的金額和還款性質(即還款是本金或是利息,還的是哪一期借款等)。
四,加強對已發生的借款債權的管理。如催收、協商及通過通信、通訊等現代科技工具,暢通表達意思、意願、信息交流的渠道,並留存待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