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複婚協議書,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介紹:
張一和張二於2018年9月11日離婚。離婚時張二給張一出具複婚協議書一份,約定張一隻要好好工作,每月掙夠9000元,張二便承諾一年內與張一複婚,如到期張二不履行複婚義務,張二需賠償張一精神損失費80000元。
2019年11月,張一起訴到法院,主張自己已經達到了複婚協議書約定的要求,但張二並未同意複婚,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張二賠償自己精神損失費80000元。
張二主張,根據民法典合同法之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強製性規定的合同,以及違反公序良俗之合同屬無效合同,本案中以複婚作為生效條件的合同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之原則,自簽訂之日起即為無效合同,並且張一並未因該合同受到任何損失,其訴求無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
法院觀點: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是雙方完全自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本案中被告張二雖然為張一出具了協議書,約定了複婚的條件及不履行複婚約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但由於該約定違背了婚姻自由、結婚雙方完全自願的原則,該協議書屬無效協議,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張二也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故法院對張一以該協議書的約定要求張二支付精神損失費8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張一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張二出具的複婚協議書是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第一千零四十第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因此,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原則,男女結婚應當是雙方完全自願,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有關限製婚姻自由的約定違反婚姻自由等公序良俗,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律師提醒:
婚姻不可兒戲,結婚、離婚都要慎重。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婚姻是一輩子的責任,需要夫妻雙方堅守和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