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信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案情簡介:
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購買設備一台,合同簽訂時支付總款的20%作為定金,提貨時支付70%貨款,剩餘10%貨款在設備安裝驗收後支付,但最遲不超過2017年3月1日。合同簽訂後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但A公司卻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B公司多次要求支付所欠貨款,並於2019年8月9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A公司催討貨款,至今A公司仍未付清貨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A公司主張B公司郵寄掛號信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其也沒有收到B公司催款的掛號信,因此該債權已過訴訟時效,B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郵寄掛號信是種合理合法主張權利的形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的規定,產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原告向被告寄發掛號信,屬於積極行使權利的行為,應對其主張債權的行為予以確認;且原告提交的掛號信回執和催討貨款方式,能夠證明其向被告催討貨款,追索債權的事實,其舉證責任已完畢,其證據應予采信,原告的訴請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相對方就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大家不要躺在權利上睡覺,應當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