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聚餐飲酒,結束後發生交通事故,組織者是否一定擔責?
一、案情簡介
1.黃某係A公司員工,張某係A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5日,張某組織公司員工(包含黃某)下班後在某餐廳聚餐;
2.聚餐期間,大家都喝了酒,黃某也喝了兩三瓶啤酒;
3.聚餐結束後,張某提醒大家“不要酒後開車,各自打的回家。”但是,黃某仍然選擇騎摩托車離開,在行使至某路段處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並受傷,交警認定黃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4.事後,黃某起訴張某要求賠償損失64585元。
二、爭議焦點
聚餐的組織者張某是否要對黃某交通事故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律分析
1.黃某應當舉示證據證明張某在席間有對其勸酒的行為,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能力人,應當知道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黃某的損害係因聚餐結束後的交通事故造成,張某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3.張某雖然是此次聚餐的組織者,但此次聚餐僅為一次公司員工的內部活動,並非群眾性活動,故張某不需要對參與人員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張某不需要對黃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律師建議
1.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每一個人都應當對自己的生命負責,避免案例中的事故再度發生;
2.聚餐的組織者應當友善的提醒大家不要過量飲酒、酒後駕車,席間不勸酒,席後發現飲酒過量者,應當及時護送其回家或者通知其家人,做好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