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獨自買房,前夫卻偽造簽名,辦理房屋產權共有權證,該怎麽辦?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年楊某婚前獨自按揭買房,同年與前夫王某登記結婚。婚後王某攜帶結婚證並偽造楊某的簽名,獨自前往房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房產證和房屋產權共有權證,此時貸款仍有部分未還完。現離婚分割財產時發現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到兩人名下屬於兩人共有。楊某需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
楊某可以對其前夫提起房屋確權之訴。根據《民法典》第220條的規定,楊某作為實際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先向房管局申請異議登記,登記後,在十五日內提供相關證據起訴前夫王某。拿到判決後,要求房屋登記部門變更登記即可。
楊某也可向上級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變更登記。房管局作為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對本轄區內房屋權屬進行登記的管理職責。本案中,房管局作為房屋變更登記機關,對申請人的更名申請進行審查時,除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必要的形式審查,還應該遵循合法、合理、審慎原則,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慎對比。而本案中可能存在房管局對提交的材料未盡到審查義務的問題,楊某有權就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向上級房管局或者房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時需要證明本人與房屋管理部門的錯誤登記行為具有利害關係,可要求房管局對其錯誤登記行為進行變更。
律師提示
異議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須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未起訴,異議登記將自動失效。